【案情】
【分歧】本案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期限是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立下的欠条是对合同支付期限的变更。双方合意的履行期限已提前,被告应从立下欠条的次日起支付货款。故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立下欠条的第二日起计算。故原告于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不相同的。若约定有货款的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特定时间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基础关系及履行期限明确,欠条所具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欠条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意旨,该批复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若未约定货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一方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欠条是双方经济往来中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虽刘某提前完成供货义务,但李某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尚未届满。李某提前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这时的欠条应认定为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明,但并不表明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刘某的请求权也没有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亦非表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对于该类欠条,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清偿债务并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基于双方买卖关系而形成,双方在进行业务往来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之前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是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而非原告主张货款权利后诉讼时效中断的产物。故本案并不应当以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而应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