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经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及到期债权、可得收益,或另有诉讼案件等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情况表”;
(三) 如案件在诉前或诉讼中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四) 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过本申请执行标的范围;
(五) 执行中,如发现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六) 如案外人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该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及时将协议副本提交法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
(八)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将视情况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其时的财产情况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