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被告及第三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举证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或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6、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7、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法院许可。
9、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当事人参加庭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或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到或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2、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开庭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携带户口簿)及证据原件。
3 、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自动将手机、寻呼机关闭,发言时应当起立,发言完毕自动坐下。当事人一方需要发言的可举手示意,不得打断法官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
4、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出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先说明其出示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