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还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却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超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将视其放弃了举证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九、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相关费用、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予以认定的,当事人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十二、超过二年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