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精神,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系国家法律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区,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同时,执行难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年来,我区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全区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协调推进我区“四区一城”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迅速行动,密切配合,实现全市用两年左右时间、我区于2017年内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形成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全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主任,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检察院分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区公安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区督查室副主任任副主任,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为成员。
(二)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将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协助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强化督导考核工作力度。(责任部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
2.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决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区纪委、区法院)
(三)加强联合惩戒
1.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各国有企业)
3.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街镇、文明村居、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相关部门要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