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法院第二法庭当庭宣判一起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东溪镇居民委员会干部旁听庭审。
綦江区住房保障局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清怀腾退并交还租赁使用的房屋。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告终止租赁合同,被告就应交还出租房屋。被告辩称需对其进行补偿并安置。庭审中查明原告向被告送达了《搬迁撤离通知书》,且被告名下有东溪镇房屋一套,故判决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并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