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借款时,都会立借据作为凭证。但有些人在出具借据时,会因忽略细节,让他人钻了空子。綦江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在一笔借款中出具了两张借条,差点吃了大亏。
2013年,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此后,林某陆续向胡某偿还借款。2015年8月22日,胡某找到林某,要求清偿借款,因林某无钱偿还,在胡某的要求下,林某重新向胡某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某人民币20万元,月利息3%,利息从2014年1月未付。从2016年6月后陆续解决借款”;另一张借条除借款金额为16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一张借条相同。之后,林某仍然没有偿还借款,胡某便依据两张借条,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林某极力否认借款36万元,并称当初只借到20万元,胡某找他还款时,因没有钱还,就重新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将借条交给胡某后,林某隐约记得之前偿还过一部分本息,只剩下16万元没有还,胡某也认可,林某便又重新写了一张借款16万元的借条给胡某,并要求胡某将20万元那张借条归还给林某,但遭到胡某拒绝,才出现一笔借款两张借条。胡某则不以为然,称两张借条是对之前两笔借款的重新确认,并举示了自己在两家银行取款的流水记录,以此证实其在银行取现后将借款付给了林某。
为查明事实,綦江法院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发现胡某在2013年7月的一次取款金额在15万元左右,加上其陈述另有几万元现金,与借款20万元大致相近;但胡某举示的2012年6月4日至6月23日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此期间其分十多次、每次取款数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并将这些取款借给林某,显然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按照胡某的说法,借条是对之前借款事实的重新确认。但即使是不同的两笔借款,也可以通过书写一张借条的形式对总的借款金额进行确认,分别书写借条的行为并不符合通常做法。最终法院判定,林某向胡某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关注以下问题:借贷双方要保证借贷的合法性;以书面订立借款协议为宜,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息等;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以银行转账为宜,方便证据留存;偿还借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据,保留好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