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