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在线app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渝高法〔2016〕110号)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结合本院实际,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的各项措施,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研究解决执行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2.坚持依法推进,适应工作规律。主动适应司法权力运行的规律,始终坚持在法律框架内,针对影响和阻碍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因素和障碍,坚持有所作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确保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3.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有序进行。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遵循统筹兼顾原则,平衡好案多人少带来的办案压力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减少程序性结案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做到工作力度、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坚持从实际出发,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顺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四、组织机构
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锐为组长,其他院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朱建兼任办公室主任,执行局政治委员黎家云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实施科科长冯毅、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管理科科长蓝远银、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裁决科科长张其彬、五法庭执行科科长周小波以及本院各庭、科、室、队主要负责人。
五、具体措施
(一)向党委、人大报告,接受领导和监督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周强院长在今年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认真研判执行工作形势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这一重大工作部署和我院如何落实这一工作目标,要通过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工委向党委和人大专题汇报,自觉接受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项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工作实效。
(二)充分动员,提高认识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院干警要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公关战。不能仅依靠法院单打独斗,更不能仅依靠执行局单打独斗,要在本方案之下细化工作要点,与本方案一起下发,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通过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全院各部门也要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共同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如期完成。
(三)坚持执行兑现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围绕“两个兑现”做好工作:一个是所有执行案件的整体兑现;一个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兑现。在2016年12月底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完毕比例达到80%以上,终本案件执行兑现率达到40%。在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完毕比例达到90%以上,终本案件执行兑现率达到60%。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我们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减少程序性结案;要求我们敢于上措施,避免“点到为止”;要求我们在财产变价上有所突破创新,防止贻误财产处置的时机;要求我们合理把握办案节奏,杜绝工作拖拉造成案件积压。总之,要把为当事人兑现多少权利作为衡量“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的标准。